谢德礼、罗江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22民初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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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022号案件名称
谢德礼、罗江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谢德礼;罗江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422民初2022号原告:谢德礼,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衡南县,现住衡阳市蒸湘区。被告:罗江军,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原告谢德礼与被告罗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德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江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德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罗江军归还借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5日和2021年3月27日被告罗江军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6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被告罗江军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原告谢德礼与被告罗江军系同学关系。被告罗江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谢德礼借款。原告谢德礼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3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罗江军提供借款共计6000元,被告罗江军承诺于2021年3月底前偿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以致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存在,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借款,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谢德礼请求被告罗江军偿还借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罗江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德礼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2元,合计107元,由被告罗江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祖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培睿书 记 员 周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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