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军国、贾副双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627财保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27财保25号
  • 案件名称

    王军国、贾副双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军国;贾副双;于东亮;臧天鹏;王明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7财保25号申请人:王军国,男,195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申请人:贾副双,男,195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申请人:于东亮,男,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三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铖,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臧天鹏,男,199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申请人:王明江,男,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申请人王军国、贾副双、于东亮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明江所有的冀F×××××轻型普通货车查封扣押。申请人以一份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限额为20000元的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明江所有的冀F×××××轻型普通货车就地查封于唐县顺达停车场,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王军国、贾副双、于东亮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娇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