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郧西亿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2民初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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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民初567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郧西亿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郧西亿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22民初56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农民。被告:郧西亿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某,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郧西亿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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