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龙魁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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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855号案件名称
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龙魁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龙魁;张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855号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OQCW8R5F。法定代表人:齐淑华,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告:赵龙魁,1986年2月7日出生,住兴城市。被告:张坤,1985年11月1日出生,住兴城市。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龙魁、张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以被告已及时缴清拖欠的所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 珊书 记 员 文紫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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