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经意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03刑初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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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刑初314号案件名称
胡经意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胡经意案件缘由
开设赌场;赌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03刑初3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经意,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住湖南省临武县。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1年1月1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局虎门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30日被郴州市××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郴州市××局苏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刑诉[20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经意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0刑辖19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中明、书记员严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经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被告人胡经意经同村村民“胡军霞”(另案处理)介绍可以利用摆放赌博机赚钱,被告人胡经意遂以均价510元价格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一厂家购买了28台老虎机,将24台老虎机摆放在衡阳、岳阳、广州等地,剩下4台存放在位于湖南省临武县××乡××村××组的家中备用,并使用“亿联平台”公众号收取赌客的赌资等,共收取赌资22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接报案登记表;2、证人陈某、魏某等人的证言;3、微信转账记录;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赌博机实物照片;7、被告人胡经意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经意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经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经意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经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胡经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胡经意经同村村民“胡军霞”(另案处理)介绍可以利用摆放赌博机赚钱,被告人胡经意遂以均价510元价格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一厂家购买了28台老虎机,将24台老虎机摆放在衡阳、岳阳、广州等地,剩下4台存放在位于湖南省临武县××乡××村××组的家中备用,并使用“亿联平台”公众号收取赌客的赌资等,至2021年4月共收取赌资22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3、证人陈某、魏某、申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经意农业银行尾号为3670的账户交易流水;5、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笔录;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7、××机关出具的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8、现场检查笔录;9、××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10、××行政处罚决定书;11、被告人胡经意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经意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经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经意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经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二、依法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予以没收,由××机关予以销毁;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胡经意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裕蓉人民陪审员 胡红松人民陪审员 张大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李林莎书 记 员 郑旻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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