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张勤德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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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416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张勤德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张勤德;苗思春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416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92525730XT。法定代表人:惠小锋,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生辉,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勤德,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苗思春,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勤德、苗思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18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勤德、苗思春共同偿付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理赔金及违约金共计134983.61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付2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付50000元,余额64983.61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执行人张勤德、苗思春共同负担,被执行人负担部分由被执行人直接给付申请人,本院退还申请人1530元。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勤德、苗思春向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支付案件款13762.82元,双方当事人就下剩案件款122750.79元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张勤德、苗思春偿还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案件款122750.79元,于2021年11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偿还51375.79元,下剩51375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现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4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增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龚 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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