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兵与上海固坤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8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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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8644号案件名称
黄晓兵与上海固坤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黄晓兵;上海固坤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8644号原告:黄晓兵,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上海固坤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姜青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兵与被告上海固坤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兵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李媛媛法官助理 罗圣婕书 记 员 罗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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