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大连荣世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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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245号案件名称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大连荣世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大连荣世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245号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724号1单元1层3号、726号1单元1层4号。法定代表人:徐维栋。被执行人:大连荣世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5-1号。法定代表人:孙刚。被执行人: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409室。法定代表人:赵财。被执行人:孙刚,男性,1973年12月1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大连荣世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荣世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刚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4212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荣世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刚银行存款9985498.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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