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X、陈X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903财保7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财保74号
  • 案件名称

    李X、陈X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X;陈X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财保74号申请人:李X,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申请人:陈X,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申请人李X(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X(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名下湘H×××××小型轿车作为保全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X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对申请人李X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湘H×××××小型轿车所有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卖、转让、过户上述车辆所有权。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李X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李X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颜志军审判员  曹卫恩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晏 珍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