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冰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2民初1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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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民初1903号案件名称
新邵县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冰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新邵县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冰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2民初1903号原告:新邵县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柏树社区江南路。法定代表人:李进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柯,湖南厚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冰凌,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原告新邵县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冰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新邵县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邵县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邵县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邵县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瑛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龙巍峨书 记 员 游小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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