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秋与谭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5民初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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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5民初612号案件名称
李家秋与谭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家秋;谭亭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5民初612号原告:李家秋,男,1959年11月1日生,苗族,住镇远县。被告:谭亭,女,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镇远县。原告李家秋诉被告谭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家秋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秋以不能提供被告谭亭的现在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家秋负担。审判员 陈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彦彬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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