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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1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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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1336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1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1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7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200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蛟,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干部,住镇原县城关镇原州中路**。系李某某伯父。被执行人:李某某1,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2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1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某某1支付李某某损失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某1自动履行了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26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某某1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26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某某1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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