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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其敏、姚余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2执10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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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2执10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其敏、姚余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吴其敏;姚余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2执1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其敏,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姚余均,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申请执行人吴其敏与被执行人姚余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2019)黔0522执1097号案中被执行人姚余均尚欠申请人吴其敏吴其敏5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20000元,在(2019)黔0522执143号案中,被执行人姚余均尚欠申请人吴其敏145000元本金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二案共同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姚余均于2019年7月开始,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吴其敏3000元,直到两案执行款本金16万元及两案诉讼费4810元偿还完毕为止(利息待本金偿还完毕时双方再酌情协商);二、由被执行人姚余均于2019年7月15日前向本案缴纳两案执行费共计3025元。为此,申请人吴其敏向本院提出对(2019)黔0522执143、1097号两案撤回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姚余均从2019年7月15日微信转3025元、2019年10月2日打2100元、2019年12月7日打100元、2020年6月2日打2000元、2020年9月7日打2000元给申请人吴其敏外,尚欠132775元及诉讼费750元至今未履行。故申请人吴其敏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姚余均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姚余均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姚余均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黔西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姚余均名下无工商、不动产、房产等登记信息;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姚余均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及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向被执行人姚余均户籍所在地村委调查,其在该地有房屋一栋但无产权,本院查封但不宜处置,现无财产可供执行;5、向被执行人姚余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吴其敏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吴其敏明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中鑫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宣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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