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多、黄震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恢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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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恢1572号案件名称
杨佳多、黄震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佳多;黄震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恢1572号申请执行人杨佳多,男,1967年6月8日,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黄震宇,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申请执行人杨佳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震宇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佳多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5执恢1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邓 平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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