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杜乌佐、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113执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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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执136号案件名称
司杜乌佐、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司杜乌佐;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多更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113执136号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多更利、司杜乌佐:关于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碾多更利、司杜乌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88.73元及利息2283.18元(截止2021年3月18日);利息以12371.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15625‰,从2021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执行费86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敦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10000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55元、执行费86元,剩余部分经多次催告,被执行人仍拖延履行。后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司杜乌佐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到3540.16元,依法退付申请人3540.16元,申请人共实现权利本金10088.73元、利息3451.43元。案件执行完毕,本院将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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