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友美、何永康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4民初14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民初1446号案件名称
罗友美、何永康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罗友美;何永康;四川易佳铭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4民初1446号原告:罗友美,女,195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何永康,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四川易佳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8号2幢4单元1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0052646X。法定代表人:何永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罗友美与被告何永康、四川易佳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罗友美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友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友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罗友美负担。审判员 尹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西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杨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91执825号之一 下一篇 高业军、高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02执2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