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娜、芦琼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恢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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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恢280号案件名称
彭娜、芦琼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彭娜;芦琼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恢280号申请执行人彭娜,女,生于1971年7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芦琼,女,生于1977年10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娜与被执行人芦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将其每年租金收益约6万元用于偿还其借款本息,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鄂2827执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世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伦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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