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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娜、芦琼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恢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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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恢280号
  • 案件名称

    彭娜、芦琼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来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彭娜;芦琼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恢280号申请执行人彭娜,女,生于1971年7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芦琼,女,生于1977年10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娜与被执行人芦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将其每年租金收益约6万元用于偿还其借款本息,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鄂2827执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世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伦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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