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陆柳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3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36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陆柳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陆柳东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东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898793165J。负责人:宋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陆柳东,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与陆柳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柳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7859.20元,案件执行费6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陆柳东与案外人宁XX共同共有位于柳州市XX4-1号XXX东区,但该房屋设置有抵押登记一宗,抵押金额500000元,并因另案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对该房屋无优先处置权而无法拍卖变现,现本院已依法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目前被执行人陆柳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7859.2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206执1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威、丁梦洋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2835号 下一篇 彭娜、芦琼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恢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