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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澧县职业中专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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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1921号
  • 案件名称

    彭某、澧县职业中专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彭某;澧县职业中专学校
  • 案件缘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1921号原告:彭某,女,2004年8月12日出生,住澧县。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际平,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澧县职业中专学校,住所地澧县澧浦街道襄阳社区屈原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韶庭,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熔,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某诉被告澧县职业中专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5元,减半收取计2752.50元,由彭某负担。审 判 员  覃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 军书 记 员  汪雨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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