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地涌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济中医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6民初3955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京0106民初395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北京地涌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济中医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地涌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济中医医院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6民初39553号之一申请人:北京地涌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江永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顺意,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冉,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国济中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法定代表人:庄清宝,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晨,北京国济中医医院副院长。北京地涌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济中医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地涌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出具(2019)京0106财保8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济中医医院名下银行存款129233元。2020年9月10日本院出具(2019)京0106民初39553号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北京国济中医医院在交通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内存款129233元。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北京地涌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济中医医院在交通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内存款129233元。本院认为,北京地涌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北京国济中医医院在交通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内存款12923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倩审 判 员  丁 颖审 判 员  刘亚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梦璇书 记 员  刘晓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