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珍、穗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4民初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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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4民初646号案件名称
杨胜珍、穗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胜珍;穗县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4民初646号原告:杨胜珍,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三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秀洪,贵州省凯里市三棵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三穗县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经济开发区远航光电厂三楼。法定代表人:龙宗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春,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原告杨胜珍与被告三穗县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胜珍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胜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5元,由原告杨胜珍负担。审判员 杨长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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