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学柱、唐香合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2民初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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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民初628号案件名称
赵学柱、唐香合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学柱;唐香合;贵州铜仁本草制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2民初628号原告:赵学柱,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原告:唐香合,女,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告:贵州铜仁本草制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730971001M,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七眼桥。法定代表人:徐庆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赵学柱、唐香合与被告贵州铜仁本草制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赵学柱、唐香合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学柱、唐香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学柱、唐香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4元,由赵学柱、唐香合负担。审 判 员 洪玉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籍书 记 员 付 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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