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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学柱、唐香合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2民初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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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民初628号
  • 案件名称

    赵学柱、唐香合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学柱;唐香合;贵州铜仁本草制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2民初628号原告:赵学柱,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原告:唐香合,女,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告:贵州铜仁本草制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730971001M,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七眼桥。法定代表人:徐庆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赵学柱、唐香合与被告贵州铜仁本草制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赵学柱、唐香合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学柱、唐香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学柱、唐香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4元,由赵学柱、唐香合负担。审 判 员 洪玉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籍书 记 员 付 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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