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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46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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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6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杨某、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某;宋某某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4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2021)陕0430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清偿欠款2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3元、执行费33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有牌号为陕D***7的发现2993CC牌汽车一辆、牌号为陕A***M的ML350牌汽车一辆,本院已经依法对上述两车辆车户予以查封。除此之外,两名被执行人名下再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作限额冻结并将其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在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4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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