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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鹏翔、王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3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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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3470号
  • 案件名称

    艾鹏翔、王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艾鹏翔;王艳强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ºÏÒéÍ¥ÆÀÒé±Ê¼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3470号 关于王艳强与艾鹏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7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00元整,并担负执行费50元整。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50元,执行费5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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