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寿菊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恢6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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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恢667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寿菊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寿菊;塞福庭(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孟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恢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寿菊,女,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塞福庭(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孟冉,总经理。被执行人孟冉,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寿菊与被执行人塞福庭(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5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追加塞福庭(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孟冉为被执行人,并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塞福庭(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孟冉给付人民币82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孟冉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8号楼8单元601号的房产,已向申请人送达续封通知书。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塞福庭(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孟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塞福庭(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已不在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经营,被执行人孟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情况的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5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琼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何改芹书 记 员 王 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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