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云、马晓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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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4727号案件名称
冯海云、马晓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冯海云;马晓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727号原告:冯海云(身份证号码XXX),男,1988年7月2日出生,回族,户籍地青海省湟中县,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马晓君(身份证号码XXX),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回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冯海云与被告马晓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冯海云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海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海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海云负担。 审判员 马雪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姚丽书记员 杨爱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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