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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燕、王继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02执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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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执548号
  • 案件名称

    于晓燕、王继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于晓燕;王继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0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于晓燕,住洮北区。被执行人:王继红,住洮北区。本院在执行于晓燕与王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9)吉0802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葛 浩审判员 杨国发审判员 刘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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