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果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呈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3执73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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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3执733号之二案件名称
广西平果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呈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广西平果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呈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3执7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市马头镇新兴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68213868XJ。法定代表人苏宏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宏军,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市,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韦呈福,男,1989年4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市。本院在执行广西平果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韦呈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广西平果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韦呈福达成和解。因案件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2021)桂1023执73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廖东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罗璟玥书 记 员 陆银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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