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协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全州县华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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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100号案件名称
广西协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全州县华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广西协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全州县华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协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南路北大公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KDMBH49。法定代表人王弘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广西元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广西元亨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桂林全州县华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凤凰山路凤凰花园**会信用代码:914503240771333622。法定代表人谢崇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协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全州县华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桂林全州县华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2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983元及执行费4186元,又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小量银行存款(另案已冻结)。本院至今受理的以桂林全州县华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共92件,以(2021)桂0324执723号案件并案执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作限额冻结处理,查封其名下的座落于全州县房屋(已抵押)及查封其开发的凤凰鑫城项目3栋1104号房;第二层门面:A10号、A15号、A22号、A23号、A25号、A51号、B8号、B11号、B26号、B35号、B38号、B51号、C1号、C8号、C11号、C12号、C23号、C25号、C31号、C32号、C61号、C80号、C90号、C91号、C93号、C96号、C105号、C106号、C112号及第三层所有门面(均未办理产权证),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对其限制消费,列入失信名单。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得到实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既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又取决于本院能否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对其限制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蒋生凤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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