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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海林、王全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7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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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422号
  • 案件名称

    辛海林、王全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辛海林;王全扩;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周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民终7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海林,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全扩,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前夹山村。法定代表人:肖德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颢霖,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周杰,女,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上诉人辛海林因与被上诉人王全扩、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辛海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本案借款发生期间,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杰,系王全扩母亲,王全扩在与上诉人聊天中自认,其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所借款项用于该公司经营使用,由此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王全扩但实际控制人可能是王全扩,而且王全扩所借款项,全部要求上诉人支付给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杰,同时告知上诉人,周杰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该公司经营使用,因此,上诉人无需举证证明王全扩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只需举证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杰实际收到了该笔借款即完成了证明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了该笔借款的证明责任。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足以证明案涉借款由王全扩所借,用于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经营使用,二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虽进行了反驳,但并未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与该公司无关。王全扩、周杰二审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辛海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20日,被告王全扩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王全扩因生意资金周转,向辛海林借款12万元整,借款期限一个月,2020年9月20日前归还本金及利息。当日被告王全扩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原告给付12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被告王全扩向原告辛海林出具借条收条,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来之时应及时偿还欠款。至于原告主张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共同给付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并非借条中借贷双方主体,原告也无法证明被告王全扩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系借款人。因此原告主张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全扩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辛海林1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5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0元,由被告王全扩承担,此款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院二审期间,辛海林提交证据:一、抵押企业税章说明书,证明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全扩,王全扩为辛海林出具借条时没有盖公司印章,是因为该印章抵押给别人,案涉借款实际用于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使用。二、微信聊天记录两页以及一个短信截图。证明王全扩微信的收款账户是第三人周杰的名字以及银行账户。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是王全扩家族企业,王全扩是实际控制人,参与公司经营。周杰收款银行账户在2020年11月4日尚有余额36万元,当时王全扩或者是周杰具有还款能力。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公司并不知晓也并不清楚税章是什么,公司经营中法人章、公章及合同章一直由公司实际控制使用。且证据一中说有公证书,辛海林并未提供相应文书,该说明书应由案外人掌握。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无法体现发件人的身份信息,短信截图只是转发在该微信聊天记录中,无法核实真实性。对证据三周杰的银行账号公司并不知晓,公司从未收到并使用过相关款项。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辛海林上诉主张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查,王全扩以个人名义向辛海林出具借条及收条,王全扩并非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辛海林主张王全扩为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要求大连润禾泵业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辛海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辛海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丽媛审判员  于长江审判员  张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梓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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