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辉、范贵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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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093号案件名称
汪辉、范贵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汪辉;范贵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汪辉,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范贵军,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汪辉与范贵军(2020)辽1302民特613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范贵军名下的工资卡账户,需长期履行,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02执10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琳琳审判员 于 江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明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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