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热木·玉苏甫、黄淑琴等阿克苏市旭鸿农资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51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5108号案件名称
左热木·玉苏甫、黄淑琴等阿克苏市旭鸿农资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左热木·玉苏甫;黄淑琴;阿克苏市旭鸿农资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5108号原告:左热木·玉苏甫,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务农,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买买提·肉孜,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淑琴,女,1984年4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 被告:阿克苏市旭鸿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交通路25号农哈哈市场14-12号。 法定代表人:胡献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塔中路12号。 负责人:李汝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左热木·玉苏甫与被告黄淑琴、阿克苏市旭鸿农资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左热木·玉苏甫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立案后,原告左热木·玉苏甫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左热木·玉苏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左热木·玉苏甫负担。 审判员 赵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麒恺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22执保735号 下一篇 汪辉、范贵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