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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亭、魏新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2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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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2690号
  • 案件名称

    李亭、魏新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亭;魏新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2690号原告:魏新娟,女,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被告:李亭,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出生。原告魏新娟与被告李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日登记立案。原告魏新娟诉称,2021年5月9日,原告将名下一辆东南牌轿车经咸鱼软件介绍出售给被告,约定一周内被告完成过户,但此后,被告拒绝过户。现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将车辆过户;2.原告不承担被告使用车辆期间的一切事故及违章;3.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现查明,原告魏新娟儿子薛某某与被告李亭在渭南市临渭区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后,被告李亭即从渭南市临渭区将该车开走,最终到达延安市宜川县。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的住所地不在西安市蓝田县;另外,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将讼争车辆过户,被告即属于履行义务一方,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告的住所地延安市宜川县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延安市宜川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延安市宜川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军  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向  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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