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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8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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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8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8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清河大道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2176049E。法定代表人:杨书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坤,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梁祝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0790G。法定代表人:毛显平,该公司总经理。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316822.14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1、2021年4月、5月、9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投资(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没有查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2021年9月,本院分别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到被执行人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汝南县城东驻新公路南侧“中汇国际”房产、土地使用权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诉讼中,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汝南县城东驻新公路南侧“中汇国际”如下房产进行保全:(1)汝房权证第××号项下房产(B29#二层,建筑面积2437.24平方米);(2)汝房权证第××号项下房产(B30#二层,建筑面积2386平方米)。查封期限从2020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止。3、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上述保全财产,进行续查封。4、2021年5月,本院向被执行人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惩戒措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实现金钱债权的金额为316822.1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727民初76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的,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俊涛审判员  郭 旗审判员  马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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