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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市安塞区分公司、西安墨之轩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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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77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市安塞区分公司、西安墨之轩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市安塞区分公司;西安墨之轩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7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市安塞区分公司,地址:延安市安塞区东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71003771159。负责人:刘彬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墨之轩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东侧紫薇尚层西区1幢2单元16层21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83890080R。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市安塞区分公司与西安墨之轩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四查,被执行人西安墨之轩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足额存款、财产收入可供执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墨之轩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财产、存款、收入线索,对被执行人西安墨之轩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存款、收入可供执行的事实也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7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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