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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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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124号
  • 案件名称

    秦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秦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源元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124号原告:秦冬,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4201210680454。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王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4201911100479。第三人:沈阳源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鲁运申。原告秦冬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沈阳源元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秦冬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秦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冬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0元,原告秦冬已预交,由秦冬负担。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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