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智与吉林省安洁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郎宪微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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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329号案件名称
车智与吉林省安洁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郎宪微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车智;吉林省安洁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郎宪微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329号原告:车智,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安洁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郎宪微。 被告:郎宪微,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原告车智与被告吉林省安洁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郎宪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车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车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车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车智负担。 审判员 程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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