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7执51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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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7执511号之四案件名称
贵州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天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贵州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7执511号之四被执行人:贵州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792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卢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周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联系人:卢慧联系电话:0855-758****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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