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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红军、闫军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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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107号
  • 案件名称

    罗红军、闫军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罗红军;闫军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罗红军,男,1989年4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闫军文,男,1993年2月,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红军与被执行人闫军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闫军文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罗红军的xx元债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503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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