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悦杰、黄显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352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3523号之二案件名称
段悦杰、黄显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段悦杰;黄显海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35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段悦杰,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段芳芳,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黄显海,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83民初38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款之规定,特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黄显海在支付宝银行(20888320312029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39元至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赵洪洋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5402号 下一篇 郭某1与王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4民初21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