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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悦杰、黄显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35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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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352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段悦杰、黄显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段悦杰;黄显海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35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段悦杰,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段芳芳,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黄显海,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83民初38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款之规定,特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黄显海在支付宝银行(20888320312029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39元至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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