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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鹏、张鸽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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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初2197号
  • 案件名称

    赵国鹏、张鸽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闻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国鹏;张鸽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3民初2197号原告:赵国鹏,男,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闻喜县。被告:张鸽(又名鹏鹏),男,1986年11月28日生,汉族,闻喜县。原告赵国鹏与被告张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赵国鹏于2021年9月13日以被告张鸽于2021年9月12日已一次性还完所欠的追偿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国鹏负担。审 判 员 贾红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冰心书 记 员 谢鹏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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