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湘阴县迪派门厂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2021)湘0624行审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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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行审27号案件名称
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湘阴县迪派门厂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阴县迪派门厂案件缘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八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湘0624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24006386450W。 法定代表人:王剑,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辉,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湘阴县迪派门厂,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金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4MA4LPDDM87。 经营者:蒋勇,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金龙镇。 申请执行人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湘阴县迪派门厂劳动保障行政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作出湘阴人社监理字[2020]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湘阴人社监罚字[2020]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8月11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湘阴县迪派门厂劳动保障行政决定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湘阴县迪派门厂拖欠朱专等4名劳动者工资3426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湘阴人社监理字[2020]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湘阴人社监罚字[2020]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执行。据此,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湘阴人社监理字[2020]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湘阴县迪派门厂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足额支付朱专等4名劳动者工资34265元,按拖欠工资数额50%的标准向朱专等4名员工加付赔偿金17132.5元,以上合计51397.5元; 二、准予强制执行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湘阴人社监罚字[2020]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湘阴县迪派门厂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罚款16000元和按90%标准的加处罚款14400元,罚款合计30400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 友 良 审 判 员 杨 胜 祥 审 判 员 蒯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肖 思 书 记 员 陈肖思(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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