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张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13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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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138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慧、张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慧;张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1384号之一申请执行:李慧,女,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张槐,男,汉族,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关于李慧与被执行人张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慧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8月6日提起网络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槐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槐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已查封。后当事人双方经自愿协商于2021年9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勾向阳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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