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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峰、程明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民终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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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民终1448号
  • 案件名称

    王海峰、程明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海峰;程明嘉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民终1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峰,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明嘉,男,满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上诉人王海峰因与被上诉人程明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海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退回王海峰275元,由王海峰承担2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娟审 判 员 曹丽娜审 判 员 艾德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雪书 记 员 吴 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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