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峰、程明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民终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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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民终1448号案件名称
王海峰、程明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海峰;程明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民终1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峰,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明嘉,男,满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上诉人王海峰因与被上诉人程明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海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退回王海峰275元,由王海峰承担2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娟审 判 员 曹丽娜审 判 员 艾德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雪书 记 员 吴 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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