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金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胡美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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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878号案件名称
常德市金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胡美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常德市金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胡美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878号原告:常德市金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东风社区南坪路都市名苑1幢107-112号。法定代表人:徐胜昔,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锋,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美华,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常德市金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常德市金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胡美华已清偿欠付的货款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胡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金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胡美华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金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元,由常德市金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章霞书 记 员 欧阳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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