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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辛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03执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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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03执1293号
  • 案件名称

    治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辛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治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辛喜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03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治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北大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据11130903359062574R。法定代表人:韩宏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辛喜,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在执行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辛喜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冀0903行审1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辛喜却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05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2020年05月13日、06月04日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等。3、本院于2021年06月18日通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辛喜名下无商业收益型保险。4、本院于2021年06月18日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辛喜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情况。5、本院于2021年06月21日通过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辛喜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忠刚审判员  胡树宏审判员  韩 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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