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强、王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5民初3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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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5民初3341号案件名称
邱兴强、王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古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邱兴强;王江;邱天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5民初3341号原告:邱兴强,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岭,古蔺县德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江,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第三人:邱天菊,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邱兴强与被告王江、第三人邱天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邱兴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兴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小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娜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5民初3341号原告:邱兴强,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岭,古蔺县德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江,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第三人:邱天菊,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邱兴强与被告王江、第三人邱天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邱兴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兴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小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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