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2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239号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黎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239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街道八本街与富厚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张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卫恒,该行员工。被告刘黎明,男,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2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欧阳启书 记 员 李钿伟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玉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2679号之一 下一篇 邱兴强、王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5民初3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