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通祥、吴腾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4民初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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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4民初518号案件名称
杨通祥、吴腾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通祥;吴腾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4民初518号原告:杨通祥,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被告:吴腾才,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原告杨通祥与被告吴腾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腾才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杨通祥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通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通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通祥负担。审 判 员 潘盛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 其书 记 员 吴胜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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