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牙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重庆舒适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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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2110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爱牙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重庆舒适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爱牙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石柱口腔门诊部;重庆舒适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2110号 原告:深圳市爱牙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工业二路1号惠科工业园厂房6栋二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802528。法定代表人:金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文,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石柱口腔门诊部,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兴路36号(城佳雅苑)2栋1-17、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YP4L32N。负责人:傅小明。被告:重庆舒适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组团B分区B3-4地块(龙湖源著二期)23幢吊2-商业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PJ5C5E。法定代表人:甘霖,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深圳市爱牙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石柱口腔门诊部、重庆市舒适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爱牙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妮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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